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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基本权利的主体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3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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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权利的主体,也可称为基本权利的保障对象,是指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受宪法条款保障的主体。
  (一)自然人
  1.公民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第33条第l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的取得方式
  ①出生国籍。
  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的取得有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不同的原则:血统主义,以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
  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国籍法》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②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是因为加入而取得国籍。
  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中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中国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
  在经过批准以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3)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②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③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④概念不同。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2.外国人
  对于外国人是否属于基本权利的主体,各国宪法学上曾存在争议。但在当代强调人权保障的背景下,外国人已经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基本权利的保障最初并不及于法人。但是在现代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法人已然成为重要的主体,人们的许多目的必须通过组成法人团体才能达成。
  “人的联合”是社会生活最为基本的现象,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从法人是自然人的联合这一角度出发,法人应当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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