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特征:
第一、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第三、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四、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二)婚约的历史发展
1、早期型的婚约
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1)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视为无效。
(2)婚姻一经成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3)常为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尊长代为订立。
2、晚期型婚约
近现代的婚约。它与早期型婚约相比,性质、内容、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1)订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由抉择。
(2)婚约的订立须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订约的权利;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未成年人订婚须得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监督而不在于干涉、包办。
(3)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
(4)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随时解除。
财产处理各国规定不一:
(1)法、瑞士、联邦德国、日依不当得利返还;
(2)财产损害规定过错方赔偿;
因过错一方而解约造成他方的精神损害,墨西哥、秘鲁、瑞士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婚约的解除
1、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所以不应视为共同共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个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2、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
3、婚约期间,一方或双方支出的费用及负担的债务,以及在财产上、精神上受到的损害等,在婚约解除后,能否要求对方给与赔偿,各国法律基于婚约为契约的理论,一般要求过错方负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中指出:“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保护。凡是双方经过一定时期的了解,同意建立保持婚约关系,家庭、群众和所在部队都认为是婚约关系的,才能确认为婚约关系。婚约基础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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