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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地说,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个税法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税法。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税客体。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即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每一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的征税客体,如流转税类的各项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收益税类的收益额、财产税类的财产数量或价值等等。
(三)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税收调节机制的一个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税率按照计算单位来划分,可以分两种形式:按绝对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对量的形式。前者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这种形式称为定额税率。后者适用从价计征的税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税率,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为了达到不同的征税要求,我国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多少,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税。比如增值税的税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税率,不因产品或销售额数量的大小而改变,在计算上简便,在征纳上方便,同时不影响流转额,负担是相同的。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调节收入的悬殊情况,不能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2.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客体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其调节作用直接,功能强,效果明显。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它实际上是按征税客体的数额,分等级的差别比例税率,它在运用中计算简便,但其在两个级距临界部位上,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客体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同一纳税人要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的税额,可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只就超过各级距收入的部分多纳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从对收入差别的不同调节上,它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超率累进税率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是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通常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征税,例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它不能够反映征税客体的不同性质。当同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同,价格又相差很大时,从量征税,税负就极不合理。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定额税率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
2.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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