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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从事饮食、客房及卡拉OK等娱乐服务,它可准确单独核算其营业额。该酒店8月份共收入200万元,其中餐饮收入150万元,客房收入35万元,卡拉OIK收入15万元。若当地确定的娱乐业税率为15%,则该酒店8月应纳营业税为:(150+35+15)×5%=100000元。 经税务机关核实,该酒店少缴营业税,为什么?少缴多少?
答:在这里,大林要告诉您的是,我们要区分开“服务业”和“娱乐业”这两个不同税率的项目。我们从税法教材上第73页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可以看到,营业税税率适用3%的有四个税目,分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 营业税税率适用5%的也有四个税目,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还有个重要的税目是娱乐业,它适用的税率是在5%-20%(具体适用多少的税率,题目中一般会指明的,所以大家记住是这么个范围就行了)
该酒店少缴营业税就是因为将性质不同,分属不同税目,适用不同税率的营业行为,一律按同一税率进行计算。这显然是不对的。
该酒店的饮食、客房收入是应该属于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所以服务业应纳营业税为:(150+35)×5%=9.25万元。 卡拉OK则是属于娱乐业收入的(想起歌手陈奕迅唱的“K歌之王”就可以了),适用税率是当地确定的15%,所以卡拉OK应纳营业税为:15×15%=2.25万元
该酒店8月份应缴营业税为:9.25+2.25=11.5万元
所以该酒店少缴税额为11.5-10=1.5万元
我们继续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计算题:
某公司1999年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营业支出400万元,违法经营被罚款50万元,另该公司向某敬老院捐助20万元。那么该公司的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400-50-20)×33%=108.9 万元
上述计算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重新计算。
答:上述计算显然是不正确的。我们来看看其中的原因。
首先,我们从税法教材第87页中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中的第3点可以得知,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得抵扣的。
其次,我们从税法教材第85页中得知:“税法所称公益、救济性捐款,指纳税人通过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抵扣。”
这样我们这道题目的答案就很明显了,该公司违法经营被罚款的50万元和该公司直接向敬老院的捐助20万元是不能抵扣了。关于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为什么不允许抵扣,大林在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
正确的计算应该是:
该企业1999年应缴所得税=(800-400)×33%=132万元 该公司少缴了132-108.9=23.1万元
请您顺着思路和大林一起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计算题:
张某与李某合著一本书,共取得稿酬20000元。其中张某分得12000元,李某分得8000元。两人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缴所得税额如下:
张某:12000×(1-20%)×20%=1920元
李某:(8000-800)×20%-600=840元
两人的计算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若不正确,请重新计算。
答:首先请和大林一起翻开税法教材第134页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的计算”这部分内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有些教材上这里误印刷成40000元,请您改正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我们再看看第135页上的关于稿酬所得的叙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这里大家可能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句话不太好理解,这句话到底怎么去理解它好呢?
大家只要记住,以后提到减征百分之三十的,那就可以用(1-30%)来代替的。那么我们上面提到的减除20%的费用,显然也是应该用(1-20%)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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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中山自考 串讲笔记 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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