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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2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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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本身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体现。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使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内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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