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中山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3)
第十三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同意整体。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第十四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司法。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第十五章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
权利: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定情况或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指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重要原因。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