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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3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12-25 16:11:23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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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复议原则:

  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变更权: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先行原则: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危险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

  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救济:

  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涉外行政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行政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维持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超越职权: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滥用职权: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诉讼阻却: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执行阻却: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执行回转:

  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举证责任:

  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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