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山自考网!本站由《帕思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助学服务,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在线招生老师|中山自考网招生老师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自考宪法学考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9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一)《宪法》依据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含义
  1.维护国家统一
  (1)概念
  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①主权
  主权即国家的统治权,是构成国家的中心概念,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
  ②领土
  领土是指国家统治权范围内所支配的土地。
  维护领土的完整性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领土、领水、领空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体系,我国政府对此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③主权和领土的关系
  主权和领土密不可分,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
  主权也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2.民族团结
  (1)《宪法》依据
  《宪法》第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维护民族团结义务的基本内容
  ①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③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④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⑤国家也应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中山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