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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专门委员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7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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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
  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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