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制定权
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可先制定行政法规。待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再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二)提出议案权
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以下方面的议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行政机关领导权
1、国务院的领导权包括对国务院各部委的领导权与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
(1)确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
(2)决定各部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部委工作的请示、报告予以批复,作出指示和决定;
(3)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工作。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权
1、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2、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3、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4、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
5、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6、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7、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行政区划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六)编制和人事管理权
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七)紧急状态宣布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八)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即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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