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山自考网!本站由《帕思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助学服务,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在线招生老师|中山自考网招生老师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5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法律依据
  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还制定了《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使我国行政区划边界争议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1)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
  (2)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调解;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中山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