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山自考网!本站由《帕思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助学服务,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在线招生老师|中山自考网招生老师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1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停止侵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提出请求时,应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救济措施。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向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赔偿损失,以及以什么标准来进行赔偿。
  2、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消除影响
  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从而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目的。

《中山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