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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9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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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凡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除因受刑事处分而被剥夺选举权之外,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
  2.宪法与选举法中规定的选举权的含义
  宪法上规定的是广义的选举权,即包括选举和被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法上规定的则是狭义的选举权,仅指选举和被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3.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3)虽被给予刑事处分,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未被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注意】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是选择题题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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