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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特殊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为非重点章,内容简单,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为了解决特殊案件并根据特殊案件的特殊性而设置的程序。
二、 我国立法上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2、实行一审终审。
「例题」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 ) (2010年1月单选题)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独任制 D.合议制
「答案」A
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例题」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 (2010年10月单选题)
A.重大案件采用合议制 B.疑难案件采用合议制
C.一律采用独任制 D.一律采用合议制
「答案」D
「解析」特别程序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5、审限较短。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例题」下列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08年1月单选题)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
B.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较长
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起诉状
「答案」B
「解析」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选举诉讼与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
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
2、诉讼当事人是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
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资格发生争议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或有关组织。不管起诉人是谁,公民本人都必须参加诉讼。选举委员会成为当然的被诉人,由其代表人参加诉讼。
3、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例题」适用特别程序时,须以起诉方式启动程序的案件是( ) (2009年10月单选题)
A.选民资格案件 B.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C.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D.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答案」A
「解析」BCD都不用起诉方式启动程序。
4、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有关公民。
「例题」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8年1月多选题)
A.应当向法院起诉
B.应当由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公民住所地法院管辖
C.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D.应当开庭审理
E.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答案」ACDE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二、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法定条件
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2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
「例题」下列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定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09年1月单选题)
A.下落不明满1年
B.下落不明满2年
C.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且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D.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1年,且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答案」C
2、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等,以及其他与失踪公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公民的债权人等。
3、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4、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例题」住所地在甲县的公民张某失踪后,其居住在乙县的亲属拟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管辖此案的法院是( ) (2007年10月单选题)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D.张某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例题」甲某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子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某死亡,但其女丙不同意宣告死亡,法院( ) (2006年1月单选题)
A.应宣告甲某失踪 B.应宣告甲某死亡
C.不应宣告甲某死亡 D.不应受理乙提出的申请
「答案」A
(二)公告和判决
1、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法院根据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权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例题」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的程序是( ) (2009年1月单选题)
A.特别程序 B.简易程序
C.执行程序 D.普通程序
「答案」A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
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
2、申请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凡是知道财产无主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可为申请人。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公告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人。公告期限为1年。
《民诉意见》第197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以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 ) (2011年1月单选题)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两年
「答案」C
24、(单选题)下列有关特别程序共同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实行一审终审
B.审判员独任审理
C.审结期限较短,均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D.判决生效后,有关人员可以依法提起再审
答案:A
解析:特别程序都实行一审终审;除了选民资格案应组成合议庭外,其他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特别程序的的审理期限较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但选民资格案应在选举日前审结;特别程序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判决提起再审,但是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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