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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税法”串讲资料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5:55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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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判断题)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小重点)
1、构成
①、权利主体(双主体)
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③、客体:就是征税对象
②、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多选题)
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VAT,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 —约法缴纳税款等。
2、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仅仅是前提条件,它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构成要素(重点)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意,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增值、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③、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使用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期限:注意区分计算期限和申报期限。
四、分类(注意!!各种分类方法的交叉出题)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属于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 ②、地方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判断!)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六、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一) 税收法律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eg.94.01.01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效个暂行条例。
(二)税收法规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海南,自治区)
(三)税收规章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A、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
B、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七、税法的实施
1、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2、守法: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八、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城建、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印花税、契税
⑥、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
⑦、关税: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单选)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了解即可)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重点掌握:交叉的!)
1、国税:VAT、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VAT、消费税、城建税、………,储蓄存款利息、中央税的滞、补、罚。(多看两遍书,会做多选)
2、地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国、集、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利息所得),……,地方税的滞、补、罚。(多看两遍书,会做多选就行)
3、海关:关税,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VAT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VAT、消费税。
2、地方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本年有新增!!)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和金融、企业按提高3%(大于5%部分)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新新!!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再共享),2002年比例为5:5,2003年为6:4,以后另订。新新!!
④、个人所得税:2002年比例为5:5,2003年为6:4,以后另订。新新!!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第二章 VAT(增值税)法
本章是税法的重点中的重点,考分一般占有15分左右,多出计算、综合题,客观性题更不在话下,并且常常与消费税、所得税等综合出题,更加大了难度。
※增值税的特点:
1. 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采用间接操作法来确定
3.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
注意:教材32页这四个项目多数都不是交增值税的行业,但是发生了增值税所规定的征税范围里面的行为,也要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定义
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二、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判断标准:有报关手续)的货物,指有形动产(注意:房产就不是)。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不是改良和制造)
3、特殊项目。(客观题)
①、货物期货收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VAT。(银行也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VAT。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VAT。(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两种形式:a.支付手续费方式、 b.②返还一定金额。——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VAT专用发票。
B、销售代销货物
特例:双重征税:既对销售额征VAT,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C、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移送地视同销售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不包括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VAT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VAT的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不包括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Eg.购进货物200万元,付VAT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VAT;50%用于福利,进项VAT要转出。
D—H的共同点:a 没有货款结算,会计上大部分不作收入处理
b计税销售额按税法规定的顺序
c视同货物所用外购货物可以抵扣
d不公要交增值税,还要交所得税
D—H的不同点:对购买的处理不同a E、F、H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
b D、G不属于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不是计算销项税,而是从进项税额当中来转出那部分已经抵过的进项税。
②、混合销售
A、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VAT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B、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标准
行为 特点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在同一项业务中完成的,二者不可分割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交纳
兼营非应税项目 可以分开处理 1分别核算的,分别交2未分别核算的,一并交VAT
非应税劳务交增值税时:A 价税分离
B 涉及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上)
④、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NEW!)
A、校办企业生产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VAT。
B、高校后勤实体提供粮食、植物油、蔬菜等,免VAT,经营此外的,计征VAT。
新增!!!!!高校后勤实体的快餐收入:外销给其它高校的,免VAT;外销给其它社会人员的,征VAT。
******免税的,进项税就不能再抵扣啦!!
C、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如果废旧物资与其它物资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D、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享受VAT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征VAT,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算法:实纳VAT/年销售收入-3%,不一定是退14%,因为应纳税额不定)选择题:ISBN电子出版物,ISRC影音制品(该返还免征企业所得税)。
E、小化肥厂改产,只享受一次免征VAT的优惠。(注意对生产设备的要求。)
F、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a、未经央行批准的(税务不承认为融资租赁,按经营租租凭或销售对待)
—转移所有权的,(出租方)要交VAT;
—收回融资设备的,交营业税。
b.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交VAT ,(按金融业征营业税)。
另外关注一下第40页总分机构之间的认定。
三、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硬指标)
2、而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虽然<100万元,但≥30万元,根据:
①、可及时提供会计资料
②、可准确计算销项、进项、应纳税额。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税率的确定(考试时,如果没给税率,但给出具体商品名称,这时需自己判断税率)
1、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掌握41页基本的五项。另外,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Eg.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
2、两档征收率:
小规模商业企业4%
小规模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6%
五、销售额──重中之重
1、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换算:以上价外费用视同含税费用,需要换算。换算时依相对应的货物征税税率计算VAT。之后再并入销售额。
六、几种特殊销售行为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购买多件,打折)
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VAT。
******实物折扣按捐赠处理。
B、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③、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④、销售折让——手续完备,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考试时,一般给出的是新旧差价)
①、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②、旧货不能减进项税,(因为消费者不能开具VAT专用发票)。
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不等价交易??不考虑!!!)
①、双方同作购销处理,(视同购销两份合同,要按双份合同交印花税)
②、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VAT专用发票抵扣。
5、有关包装物押金
①、(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单独记账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不并入销售额。(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③、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一年(对月的年,不是会计年度)以上
—公式:(比照价外费用)
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①、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是不一般纳税人,按6%征收率计算,公式: [销售价/(1+6%)]×6%。
②、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VAT,但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请注意!!
不具体条件的,按6%征收率计算。(销售不动产的交营业税)
Eg.原值10万,折旧5万,卖7万,不交VAT
原值10万,折旧5万,卖11万,要交VAT。
7、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按组成计税价: 组成计税价=成本×(1+10%)
七、进项税额的四个知识点
1、 可以扣税的
(1)以票扣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VAT专用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2)无票扣税:
A、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新)
B、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可扣:
(运费+建设基金)×7% (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
以下几项不可以抵扣运费:购买固定资产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但不包括免税农产品)。免税农产品:支付的运费还可以抵扣n×7%,其他免税的就不成了!!
******注意:发票的要求,不包括定额运输货票
C、生产型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注意:购销双方的资格确定!!
2、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原则:不能产生销项的,不抵扣)
①、购进的固定资产一律不抵。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购买的货物用于福利,要付进项VAT)
注意:购买劳保用品可以抵进项税金。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⑦、扣税凭证不合格不能抵扣。
②—⑥将购进的货物改变其用途,因此不能抵扣。购进的用途不明确,先作进项税额处理,当发生二至六项行为的时候,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某企业月末盘存了现上月购进原材料被窃,价格5万元,其中令运费4650元,求已扣税额转回
已扣税额=(50000-4650)×17%+4650÷(1+7%)×7%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几个规定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一个原则:进项税不得提前抵扣,销项不能拖后抵扣。
①、工业生产企业: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
②、商业企业: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分期付款的,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抵扣。接收投资、受赠、分配来的以收到VAT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申报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两项的运货费用,随其货物的抵扣而计算进项税,而不论其它原因。
③、购进应税劳务,付款就能抵扣,而不用区分工、商业企业。
2、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其进项税应从本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的,按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别忘了运费!!)。
4、销货退回或折让
******无论何时发生,均在当期处理。
九、特定货物销售:征收率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不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经有权机关批注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有权机关特指国务院6部委下属公司)它们在批发调拔时免税,零售就不免了
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难点,但非重点)
政策 企业 货物
又免又退 A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B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C特定企业 A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B某些专门从事对外承包、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等的特定企业的货物出口
只免不退 A小规模生产企业。B外贸从小规模购入产品。C 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也适用这个政策。 A免税产品不含税,出口就不用退税。B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C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不免不退 国家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税 原油、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十一、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免税并退税的货物:65页1-5
2、免税不退税的企业:66页1-4
3、免税不退税的特定货物:67页1-4
4、不免也不退的货物:67页1-3
十二、五档出口退税率
1、17%(2002年政策有变化)
2、15%
3、13%
4、5%农产品(重点掌握)
5、6%(小规模纳税人的退税率)
十三、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主要掌握)
******适用(课本说的不明确):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是指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不能明确区分到底是用于内销和外销;当然了,在销售时内销外销必须要分清的,这个要是分不清,就不用退税了!
******在答题时,一定要按这个步骤来(不但简便,清晰,而且规范易得分)
①、首先计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将其计入产品成本。
不抵、不退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退税率)
②、计算当期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当期不抵不退税额)—上期留抵
③、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
首先确定(要有计算过程)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不足50%的,不退税,只结转下期抵扣),然后比较: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退税率)
取二者较小的为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按月计算应抵、应纳税额,按季计算应退税额。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看看就行了)
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1995年7月1日以后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离岸价×外汇牌价×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它外贸企业出口的,应根据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退税率
******前提: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
4、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企业出口货物,按购货发票上列明金额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退税率
5、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货物出口的,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不含税金额×退税率
退税率:农产品:5%;其它产品:6%
十六、几个特殊规定:
1、9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有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必须计入产品成本。
3、企业类型的限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退税,其它类型的企业就不能了
十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出口退税须提供凭证:(掌握)
①、购货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特准退税商品的)普通发票。如果要退消费税,还要提供由工厂开具的经税务机关和银行盖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②、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③、海关盖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出口收汇核消单
2、来料加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时免税,无退税问题。
3、进料加工: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减税而不免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进口料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违章处罚(小重点)
①、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除限期纠正外,另处5000元以下罚款
A、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B、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C、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②、另外,对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八、进口货物征税(结合增值税、消费税:必然出题)
1、征税范围:有报关进口手续
2、适用税率:同国内货物。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十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①、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前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②、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③、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写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注意与关税的区别:当日起15日内
二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及其它企业不得领购使用,但可到税务局代开(判断!!)
2、专用发的开具范围
①、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绝对不能开)
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销售免税项目
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G、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②、向小规模纳税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
③、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应开普通票,如果对方要求,也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自已看看书吧,没什么可解释的
4、
5、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也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6、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掌握,自己看书101页。
7、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双方都未作账务处理,退还发发票,按"误填作废"处理
②、销售方已做账务处理,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先退还发发票,开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未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③、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8、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①、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果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丢失发票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由税务机关统一专(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②、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开票人,一律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取得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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