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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 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广州市自学考试考生: 现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粤考委〔201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开始,我省自学考试将按照上述通知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2)的要求,对涉及自学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请你们认真阅读,诚信赴考。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将被取消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
附件:1.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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