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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自考法理学模拟试卷答案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4 06:22:57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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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C 4、D 5、B  6、D  7、C  8、A

9、D  10、A  11、D  12、A  13、C  14、B  15、B

16、A  17、B  18、A  19、C  20、B  21、D  22、D

23、B  24、D  25、B  26、A  27、C  28、A  29、B  30、A

二、多项选择题

31、AC  32、ACD  33、CDE  34、BCD  35、ADE

三、名词解释

36、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中与普通法相对称并对普通法进行补充的一种法律。衡平,即公平、正义、良心,法官凭良心判案而成判例,就是衡平法。简言之,衡平法就是依据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而成的判例。

37、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8、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39、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中运用该推理之典型是判例法制度。法官审案时,将案件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40、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上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上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简答题

41、答:罗马法复兴的主要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和成长的客观要求。罗马法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它原是代表一个统一的帝国的法律,这既适应了中世纪后期市场经济统一和民族统一的需要,也符合民主在与贵族和教会争夺权力时的要求。第二,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极为发达基础上的,对如上的这些社会关系提供了较详尽的规定,正好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第三,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罗马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既适合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又符合了与市民等级结成联盟的君主的需要,所以它能复兴。

42.答:从来改革就有两种:一种是以崭新的社会制度取代旧的社会制度的改革。它与现存社会制度的矛盾是对抗性的,因而它必须由代表当时新生产方式的先进的社会力量进行,改革的结果不是使现存制度的自我完善。另一种改革则是在同一社会内部的改革,是改革现存制度中的不合理的环节,纠正其弊端。它同现存制度的矛盾。通常是非对抗的,因而这种改革一般是由该社会的统治者进行的,改革的目的和结果是使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得到完善。我国当前的改革就属后一种,所以说,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43.答:(1)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道德密切联系。一些著名的法典兼有法律、宗教、道德三种性质的规范。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天主教教会势力强大,与世俗政权相互依存又相互争权,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2)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一般实行“政教分离”的,但并不彻底。在一些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伊斯兰教法拥有更大的影响。(3)在中国历史上,君权至上,以君主名义发布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从来不存在如西方那样皇权服从教权的现象。

五、论述题

44.答:(1)建设民主政治,应将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还要使两者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之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2)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首先,实行立法的民主化,使新立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其次,执法、司法实行民主化。执法、司法的过程应成为维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过程,成为依靠人民、争取人民支持、参与的过程。第三,实行守法的民主化。一切社会主体无例外地都要守法,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的存在。第四,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动员和通过社会各个方面,来监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3)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这就是将人民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依法确认和固定下来,使民主得到制度化的保障。(4)实践证明,两者必须结合。否则,法制离开了民主就会走偏方向,走向专制;而民主离开了法制,民主就失去保障,最终导致无主义和专制主义两个极端。

45.答:(1)在当代中国,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表现在: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都以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根本任务;都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2)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制定的机关和程序。法由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政策则由党的领导机关依民主集中原则制定。②实施方式。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普遍约束力,政策则以党纪为后盾,对公民靠宣传、说服。③表现形式。法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肯定性、明确性、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政策通常以纲领、决议、决定等非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着重理论的阐明、规定原则,少有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④调整的范围,政策比法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法只是调整重大社会关系,提供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准。⑤法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相比而言,政策较灵活,适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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